院科技产业与资产管理处
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 公用品牌标识使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院产业资产处 发布时间:2022/10/10已阅览:2883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使用和保护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以下简称院)“天府农科”公用品牌,规范授权认定和使用管理院品牌标识,维护院品牌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2021—2025年)》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特指“天府农科”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公用品牌。

第三条 院“天府农科”公用品牌属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有资产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范畴。院依法享有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统一负责品牌标识的授权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院科技产业处负责院品牌的建设与保护,以及品牌使用的审核、审批、授权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申请使用。院每年将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天府农科”公用品牌的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宣传推广、专题推介等。

第六条 依法对“天府农科”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天府农科”“Tian Fu Nong Ke”等图文标识;院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天府农科”为母品牌制定的子品牌及相关图文标识。

第七条 未经院书面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天府农科”品牌开展对外合作、对外宣传和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院有权利用法律手段对任何损害我院“天府农科”名誉、侵犯我院“天府农科”权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品牌使用

第九条 院“天府农科”品牌可通过公益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进行使用,公益使用采用审批管理,有偿使用采用授权许可管理。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公益使用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院属部门、各单位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等公益性活动,需提交《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品牌及标识使用申请表(公益使用类)》(附件1)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科技产业处负责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通过。初审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务会批准同意后使用。

(二)有偿使用授权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同我院有深度科技合作的省内外农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可依据需求,由与之合作的课题组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品牌及标识使用申请表(有偿使用类)》(附件2)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科技产业处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拟定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有偿价格,提出初审意见;

3.研究确定。科技产业处将初审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务会、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4.签订合同。院(所)企双方签订《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品牌及标识授权使用合同》(附件3),明确使用要求,颁发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证明;

(三)纳入名录。科技产业处将许可使用单位及相关产品纳入《品牌授权管理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品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于公益使用时,使用方应当自觉维护品牌美誉度,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申请部门或单位对品牌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监督。

用于有偿使用时,使用方应当按照《品牌及标识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使用,申请的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对品牌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品牌管理和监督。

(一)使用方不得将许可使用的品牌标识作为无形资产开展出资、入股等经营行为,不得将该使用权进行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抵押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滥用品牌标识,损害我院“天府农科”品牌价值;对擅自使用、仿冒“天府农科”品牌和其他损害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二)授权许可的品牌标识只能用于认定通过的单位及授权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使用方因不当使用“天府农科”品牌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将自动解除许可协议收回标识使用授权,并由使用方自行承担全部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使用方因产品质量、服务纠纷等问题造成品牌所有权单位遭受罚款、损失赔偿等,由使用方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院“天府农科”品牌获得的收益参照《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农院委〔2021〕36号)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即:课题组团队不低于50%、所在单位不高于42%、院8%。

第十三条 使用方的名称和注册商标权如发生变更,院“天府农科”品牌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需于变更后10日内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四条 院“天府农科”品牌标识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公益使用类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延期,科技产业处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使用;有偿使用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使用方向院报送当年使用标识促进自身经营发展和质量管理提升及带动乡村振兴等成效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品牌及标识使用申请表(公益使用类)

      2.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品牌及标识使用申请表(有偿使用类)

      3.维多利亚vic登录地址“天府农科”品牌及标识授权使用合同